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也就是停缴费用的,不管之前交了多少,都不再享有报销的权利)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元/例
(二)输精管疏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
(三)输卵管疏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例
(七)引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